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撒謊與死亡,以及在所羅門的廊下百姓病得醫治,都是聖靈對人
負面與正面的不同工作,是聖靈掌權,彰顯上帝的榮耀。
然而從人的角度來思考,的確難以明白和接受,上帝好像沒有給他們機會。上帝如此管教亞拿尼亞和撒非喇,或許是免得教會走上偏差。所以我們看見事件發生之後,人人都很懼怕,就是對上帝存著敬畏的心。(v.4,
v.11, v.13)。此事與書7:1-26 亞干犯罪事件類似(G. Theissen, The Miracles Stories of the
Early Christian Tradition, P109 《Rule Miracle》)
v.1 「另外有一個人」乃是將亞拿尼亞 (耶和華憐憫: 尼3:23: 歷上25:4)和撒非喇(美麗, 但
4:9)與前一章的巴拿巴比較。說明任何人加入這個以共同信仰建立的團契,重要的不在於拿出來的錢財有多少,而是完全的坦白和付出。
v.3 撒但 (路 10:18.
11:18. 13:16. 22:3. 31 cf. 26:18)一如出賣耶穌的猶大(路22:3),撒但進入亞拿尼亞的心,控制了亞拿尼亞,成為撒但的工具,來破壞教會的合一。
v.4 「
田產沒有賣出,是你的,賣了以後,錢也是你的;你為甚麼存心這樣做呢?你不是欺騙人,是欺騙上帝!」路12:10耶穌說:「說話冒犯人子的,可以蒙赦免;只是褻瀆聖靈的,不能蒙赦免。」亞拿尼亞的問題是:他們說將變賣田產的所值,全數奉獻給教會,實際上卻私自留下幾分。這是不誠實,不誠實就是罪。不但是欺哄人,已經是欺哄聖靈、欺哄上帝,按律法是死罪。如舊約
:利未記10:1 - 2拿達和亞比戶因獻凡火被燒滅﹔約書亞記 7:1-26 亞干犯罪事件等等,都是顯明上帝是聖潔的,教會也應當聖潔,絕不容許欺騙,或包庇罪行。如此上帝的榮耀才能彰顯,教會才能越發復興。
v.5 聖靈對亞拿尼亞夫婦的懲罰是否太嚴厲?Jerome 認為這裡有殺雞教猴 之意“the
punishment of 2 persons might be a lesson to
many”按昆蘭文獻,若要進入群體的核心,便要將一切獻上,作為條件。(1 QS 6.24-26)有可能他們夫婦用心計較,要進入教會核心,以致觸犯聖靈。經文中寫明亞拿尼亞是在欺哄聖靈、欺哄
上帝,在初代教會中,處處可見聖靈的工作,在這件事情上,上帝彰顯祂的作為、管教,免得全教會受影響。
亞拿尼亞的死對未信者來說可是極大的震撼。但對信徒而言,亞拿尼亞之死的意義,也表明信徒最終要在上帝面前交帳。
v.9-10這對夫婦同心試探主,一如以色列人在曠野一般,看能騙得過上帝多少,上帝能忍耐多久。(出17:2.民20:13.申33:8)
v.11教會:首次使用(8:3;
9:31; 11:22,26; 12:1,5;13:1;14:23;15:3,22,41;16:5;18:22 ),在新約出現114次,福音書3次,保羅書信46次,使徒行傳23次。在舊約本意是「呼招出來的人」,這裡是指會眾,亦即組成團體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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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故事顯示聖經之誠實,
聖經不肯給任何事情理想化. (Barclay, 5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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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段經文中,兩次提及旁觀者的懼怕v.5
和v.11,害怕有警惕的作用,提醒我們不要犯相同的罪。在教會中,我們強調上帝的慈愛,卻忽略上帝是「可敬的」、「可畏的」,我們每個人都要面對上帝的審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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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穌要我們全獻上,並非說我們就不用生活,而是願意全心獻上,上帝看重不是奉獻多少,而是我們的心。耶穌誇獎寡婦所奉獻的兩小錢,因為她的真心以及對上帝的信任,把養生的錢都獻上了。聖經中教導我們,不可試探或試驗
上帝,唯獨在瑪拉基書3:10說:「
你們要把十分之一的全數送到聖殿,使聖殿�埵麻袨I的食物。我是上主─萬軍的統帥;試試我,你們就會看見我打開天上的窗戶,把各樣好東西豐豐富富地傾倒給你們。」
所以奉獻就是要存感恩的心,真心地獻出,上帝應許祂必祝福滿滿。
v.12 see 神蹟奇事 4:30; 所羅門廊3:11 & 5:20。在教會拓展與成長過程中,看到上帝的作為。
使徒在聖殿所羅門的廊下,公開講道,並行神蹟奇事。當時在耶路撒冷的人
普遍認為,耶穌是妄稱上帝之名而被釘十架。門徒在這種情形下,勇敢地公開傳講耶穌乃是生命的主,祂雖被殺,但已復活。這件事,對猶太人衝擊很大。
v.13 近倚 see 4:1-11。一般人可能因為亞拿尼亞和撒非喇事件而不敢接近使徒,但對使徒所行的神蹟卻大大地讚嘆,信的人亦絡繹不絕。
V.14在1:15 信的人才約120人,2:41是三千人
,到了4:4約五千人,如今是信主的人越來越多,男女都有。
V.15-16 蔭影 (太
9:18-26,可5:21-43, 路 8:40-56)
cf. 3:12 眾人如此行,顯示對彼得奉主耶穌的名行神蹟奇事的信心。現在有些教派整天在聖靈的浸、講方言、行神蹟奇事上大作文章,爭吵不休,而失卻了基督教在社會應扮演的角色,殊為可惜。
使徒第二次被捉和第一次被捉(4:1-22)情形很像。Harnack認為是兩組資料:
2:1-47 &5:17-42和3:1-5:16。在這一章使徒有更奇妙的經歷:天使的介入及迦瑪列的勸告。
同時局勢也越來越險惡,公會起了殺機,要一併剷除 12 使徒。雖然使徒最後被釋放,但是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,如是為日後的司提反殉道及福音廣傳外邦埋下了伏筆。
v.17 「大祭司和他的黨羽,就是當地的撒都該人,對使徒非常嫉妒。」撒都該人由嫉妒,而萌生殺機。
v.18 這次被抓的不止彼得和約翰(4:1-13),而是所有的使徒,公會的人打算一網打盡。
v.19 天使是上帝的差役,奉上帝的旨意行事,也代表上帝的心意。see (12:4-10)
cf. 16:26。V.19-26 C. K. Barrett認為原本無(ICC
v.1 p.287.)。
v.20 「新生命的道理」就是「拯救的信息」(徒13:26),是指有關主所賜的新生命之福音信息。
v.28 :「我們嚴嚴地禁止過你們,不得藉著這個人的名教導人,你們反而把你們那一套道理傳遍耶路撒冷。」大祭司說這句話等於給初代教會在耶路撒冷的拓展,作了強有力的見証。「而且想把殺這個人的血債歸在我們身上!」等於承認猶太公會在釘死耶穌的罪上有份,Who
killed Jesus? 不打自招。
v.29「我們必須服從上帝,不是服從人。」 cf
4:19彼得和約翰回答他們:「在上帝面前,聽從你們對,或是聽從上帝對呢?」使徒在這裡再次肯定了上帝的主權,有最高的管轄權。
v.30 cf. 4:8-12。木頭=十字架(見申21:22-23),彼得再度肯定猶太公會的罪狀,並強調上帝已經使耶穌復活了。
v.31-32 人君 (賽9:6)。彼得乘機向公會的人傳講福音:耶穌基督的復活是我們悔改以及蒙上帝赦免的契機,並見證聖靈一直與信的人同在,與之同作見證(5:3-4
15:28)。
v.33 然而彼得的一席話並沒有感動公會的議員,反而決定要殺害使徒們。害他(用石頭丟死cf.
7:58 利24:13-23) 。他們的妒嫉和惱恨使他們成為撒旦手中的工具,殺害基督徒,還自以為替天行道。
v.34 迦瑪列是保羅的老師(徒22:3),是猶太著名的律法師
Hillel 的孫子(ISBE)。按傳統的說法,他繼承了Hillel,成為猶太人學界的兩大系統中,自由派「希列爾」」(Hillel)的領袖。他和撒都該
人兩派不合 ( 26:5; 加1:14), 法利賽人當中他和尼哥底母是好人(約3:1-21
& Acts19:39) cf. 注意: 太27:57-61 可15:42-47 & 路23:50-56等受難故事中都沒提到尼哥底母。
v.36 丟大:按猶太史學家約瑟夫(Jesephus)“Antique 20-97&98”,丟大
(Theudas) 自稱先知,引領很多人在約旦河邊,自認為能使約旦河水分開。後來羅馬派分封王法都(Cuspius
Fadus)派兵追捕他, 殺死一些人, 監禁了其他人, 丟大後來在耶路撒冷被斬首。 Fadus是希律王主後44年死後才作”分王”。問題是迦瑪列如有說這故事應該不是在30年左右,
因為當時事情尚未發生。有些聖經學者認為使徒行傳作者引用錯誤。但有些學者認為迦瑪列口中的丟大與這位丟大並非同一人(丟大此名可能是丟大都
(Theodotus) 或是丟大魯 (Theodorus)。Theodorus
於西元六年起義,在那一年,希律亞基老王遭罷黜。由於丟大在聖經只出現一次,所以是是非非很難說就是和 Josephus 所記載是同一件事 (ICC
, v.1, p. 293-294 & v.2, p. liv)。Daube認為丟大以為自己像摩西
(申18:15 cf.
3:22 ,7:37 ) 。 Knox認為他自以為是耶書亞或耶穌等先知
(可13:6)。
v.37「
加利利的猶大在戶口調查的時候」這是指主後 6-7 年發生的事,亦記載於路 2:1-2。猶大 (Judas) : 按Josephus
“Antique 18:4-10 & 23” 和 “War 2:56 &118”
當亞基老被免職,
猶太變成羅馬的一省,
那是主後6年。亞古士都便差派居里扭在猶太地戶口普查, 就是調查人口和財產,
以增加歲收入。這引起猶太人極度的不滿,因此加利利的加瑪拉城猶大反叛。他以宗教的理由教導不可以別的神代替上帝。Josephus 把他歸於奮銳黨的創始者
”Antique 18:9 & War 2:118”。(按: 耶穌學生有西門是屬奮銳黨)。而最後判叛變由他們負責。後來猶大和兒子被釘死在十字架上。Barrett
(ICC) 建議使徒行傳寫於93年之後。因為作者引用
Josephus之作品。猶大事件影響猶太人的復國運動甚為深遠,自猶大事件後,暴亂事件即未曾停止過,一直到主後七○年羅馬將軍提多將耶路撒冷聖殿拆毀,才使猶太人復國之夢停止下來。但這一停,就一直停到主後一九四八年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。
v.38-39看出迦瑪列的敬虔、且相當有智慧:若是出於上帝的旨意,人是無法將之摧毀的。若不是出於上帝的旨意,也不必由猶太人宗教法庭來處理,自有羅馬政府會處理危害社會安定的事件。
v.40再次告誡他們不得再奉耶穌的名講道,並鞭打他們才釋放,鞭打是猶太人的刑罰,鞭子是用動物的骨頭包夾製成,乃是給犯法的人一個嚴厲的教訓。按申命記的規定,以犯罪的輕重訂罰則,但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下(申25:3)。如:
保羅被打( 四十下減一下, 見林後11:24)。
v.42 在家中或在聖殿(猶太教):
(1.) 教導
(2.) 公開宣揚耶穌。沒有創教派之意。
v.41-2 結論:
對使徒來說,「因配得為耶穌的名受凌辱,心裡非常高興」 (參考路6:22-23)。以後使徒越是受迫害,心裡越是喜悅,甚至於為這名而殉道流血。「苦難」、「迫害」反而使第一代的基督徒的靈命愈來愈豐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