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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研讀


馬太福音  導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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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上寶訓(6)  

 馬太福音 527-48   


你們要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樣

     Feb. 4. 2005      

.   前言:

馬太5:27-48依然使用「山 上寶訓」慣用的「你們聽見……只是我告訴你們……」之句型,以強調前後兩個內容相似,但是程度不同的對比。整個「山 上寶訓」的最高潮,出現在5:38-48。在這段經文中,耶穌要求基督徒以一種「完全的愛」之態度,來面對我們周遭的「惡人」(五39),以及我們的「仇敵」(五44)。 

解釋:

論姦淫 v.27-30 (第二對比):

v.27-28共觀福音無相關經文。舊約可參考:出20:14, 5:18, 18 &20。這是針對人內心的淫念說的,淫念生出行為,如大衛王的例子 (撒下11)。偽經相關記載有十二族長遺訓 (Testament of the 12 patriarchs)中的以薩迦 (Issachar 7:2)等St. Antony [註1] 在曠野修道35年,卻逃不過魔鬼假扮女人誘惑他,如約壹2:16所言肉體情慾乃是從世界來的。早期教父Origen因要逃離誘惑而自閹,但惡念出自心中。 托爾斯泰Tolstoi 為守山上寶訓,曾公開聲明禁慾,卻使太太懷孕16次,這還不包括其他沒懷孕的性行為及意念 (Yancey p. 176)

v.29-30這裡的經文並不是真的要我們剜掉眼睛,而是要我們衡量甚麼事阻礙了我們追求真理,甚麼事使我們陷入罪惡之中?若我們看重上帝的救恩,世俗就相對不重要了。絆腳石,就是使人陷於罪惡的之中 (cf. 13:41, 17:1,)。也含有「障礙物」之意,就是阻擋了人在信仰上的進步(羅9:32-33, 16:17, 彼前2:8)。譬如動淫念看似小事,卻可能是讓人入地獄的大事。就好像很多人因著生病或患難,就會自然領悟到除了生命以外,一切都不重要了。經文要我們寧可損失百體中的一體也不要全身下入地獄。就是要避免我們因小失大。 

論休妻 v.31-32 (第三對比): 19:9, 10:11-12, 16:18

24:1, cf. 19:3 & 12:4 cf. 16:18, 5:24。當時的希臘社會容許男人尋歡,可無條件離婚,但婦女需守貞潔。此影響當時羅馬人(原先羅馬的道德標準很高,於2th.世紀軍事征服了希臘,但在道德社交方面卻被希臘征服,後來猶太人也受到影響)。耶穌基督是反對休棄妻子的;他曾清楚地對法利賽人說他對夫妻關係的看法是:男人休妻另娶,是犯姦淫(19:9), 男人休妻,迫使婦女再嫁,是害婦女犯姦淫(5:32), 男人娶被休妻,是犯姦淫(5:32), 婦女和丈夫離婚另嫁,是犯姦淫(可10:12)。猶太人的法律只准男人休棄妻子,而不准女人有離婚的念頭。但是耶穌基督說:「除非妻子不貞,丈夫不能離棄她」。 

論起誓 v. 33-37 (第四對比):

起誓是神聖的。起誓的本意是保證履行其所說的事,而要求上天作證人,例如創14:22 亞伯拉罕對所多瑪王說的誓言。另外可參考民30:2;申32:40;撒上16:7。不可隨便發誓:人以上帝的名發誓,請上帝作證人,但卻常常違反自己所發的誓。因此摩西的法律規定,不得隨便以上帝之名發誓。利未記19:12就嚴厲地說:「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發假誓,侮辱了我的名。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。」

v. 34-36 cf. 66:1。詩48:2 凡是人所見之地,大如天、地、或聖城,小如我們的頭都是上帝所有,因為上帝是無所不在的上帝,耶穌在路加福音12:7說:「你們的頭髮他(指上帝)也都數過了。」。換言之:拿受造物作保證,和用造物主之名起誓是一樣的。

v.37 cf. 26:63 用真心說誠實話。耶穌在約翰福音4:23曾說:「那真正敬拜天父的,要用心靈和真誠敬拜」,因為上帝是看人的內心,凡是出於狡猾心態而發的假誓,或許可以蒙蔽一時,卻無法逃避上帝的審判。

 論報復 v. 38-42 (第五對比): 6:29-30

v. 38 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」最早見於巴比倫時代的《漢摩拉比法典》Code of Hammurabi ( 1792-1750 B.C.)之一報還一報,這是當時一種限制報復的作法。舊約中也有憐憫的記載,比如利未記19:18耶和華吩咐祂的百姓:「不可報仇...卻要愛人如己。」 24:29 & 25:21及出 21:12 & 22-25 24:19-22 19:15-21等。

v. 39 耶穌要我們不要與惡人作對,是為了避免我們自陷於惡(利19:17)。

v. 40 打人臉面是當眾侮辱,何況用手背比手心的侮辱大兩倍。在現實社會的弱勢族群,常常處於挨打的局面,如以前的黑人在白人的社會裡,無論是在生活或工作都被主人壓迫,怎能要求他們連右臉也轉過去讓主人打呢?如Los Angeles Rodney King事件,又Wilberforce為解放黑奴被冤屈,但他並沒辯解,都是很好的例子。所以耶穌的教導是希望我們能用愛來寬恕對方。箴言 25:21-22說:如此會使對方羞慚交加,耶和華也必賞賜你。「外衣」,按出埃及記 22:26-27;申命記 24:12-13:「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,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;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,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?」。猶太窮人的外衣,在晚上是用來當作被子禦寒,所以不得用之抵債。( cf. 6:29-30)

v.41這是當時法律,羅馬兵可以隨意要求路人背他的行李,替他服一里路的勞役,但也以一里路為限,如古利奈西門被迫背耶穌的十字架。當耶穌基督說這些話的時候,是要求我們在所規定的以外,還要更進一步的付出。譬如就奉獻而言,十分之一是應該,超過十分之一的部份才是真正的奉獻,上帝將會特別的祝福。所以第二里路的人生,就是甘願聽從耶穌的教訓,參與超過規定的事奉。

v.42 22:25, 25:35-38, 15:7-11, 19:17。耶穌在這裡所教訓的是,凡我們擁有的都是出於上帝所賜,若別人有需要,當學習以「歡喜」、「甘願」的心情給予(借給)對方。 

論愛仇敵 v.43-48 (第六對比 cf. 6:27-28; 32-36):

猶太學者 C. G. Montefiorce 稱此段為山上寶訓之中心。

結構可細分如下(Davies,W.& Allison,D.,1988,p.548f):
(1)
舊命令:愛鄰舍,恨仇敵(五43
(2)
新命令:愛仇敵(五44
(3)
理由:可以作天父的兒子,天父自己就這樣做
(4)
討論:只愛可愛的人,那有甚麼分別?
(5)
結論:所以要像天父完全。

v. 43 引自詩 139:21-22。對猶太人而言「鄰舍」就是猶太人;而且只有守律法的猶太人才是愛的對象,所有與他們不同的人(外邦人、異教徒、沒有守猶太律法的人…等等),就要與之隔絕,甚至恨惡他們。

v.44-47 當時的基督徒面臨的迫害有來自猶太人,以及外來的羅馬政權統治者。「日頭」、「降雨」,是生命所必須的,但是上帝給人,卻不分好人、壞人或義與不義,而是包括全部的受造物。因為在上帝的標準來看,其實人都一樣是「罪人」。從人的觀點 ,我們凡事講求公平、要求回報,耶穌卻要我們思考這是否是上帝所喜悅的,若是這樣做,和那些沒有信仰、不認識耶穌基督的人又有何差別呢?所以耶穌要我們認清自己也是個不完全的人,要除去「自以為義」的 心態,一旦成為上帝的子女就要學習上帝的形象不求自己的利益、主動去愛、學習饒恕。

v.48 「所以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。」「完全」是無瑕疵的意思(王上8:61;11:4;耶利米13:19)。「完全的愛」是祂在人類歷史中所展現的。所以一個人若效法上帝的愛,並實踐在生活上,他就是上帝的兒女。Barclay認為不停饒恕 ,關心別人,就是完全的人(v.1, p. 147)。但是愛鄰舍,恨仇敵是人性,要與我們有仇、逼迫我們的和好,這就不是單靠自己作得出來了。因此唯有認識到自己的不完全,積極為自己的軟弱求主賜力量--用上帝寬廣的愛來愛我們的社會,特別是對仇敵的態度,學習去實踐「愛人如己」、「愛仇敵」之誡命,最後才能得到在永恆的報償。


[註1] 第三至四世紀隱修士之父聖安東尼(St. Anthony,251-356) 出現後,在埃及有超過半數的信徒約五百萬人到沙漠苦修,當代最著名的神學家奧古斯丁也受其影響,渴望成為修道士。在聖安東尼之前,已有一些出名的教父主張苦修生活。當時教會籠罩著一種講求按聖經字面的要求來實踐信仰,以追求靈魂上的潔淨。 除了出名的教父主張苦修外,早在二、三世紀或更早以前,已有隱修士的出現。聖安東尼只是第一個出名的隱士,也是第一個令修道運動蓬勃的修士。